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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渑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程希枝与史智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希枝,史智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渑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程希枝,女,1924年7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聂书正,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史智伟,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希枝与被告史智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希枝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希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希枝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