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小雪与周殿成、李芸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雪,周殿成,李芸骏,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吕小雪,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光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殿成,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芸骏,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牟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尤建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雪诉被告周殿成、李芸骏、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小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小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吕小雪负担。审 判 长 汪世宝代理审判员 陆二明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