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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军,白晓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争争,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小军。被告白晓宏。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军、白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孙鹏霄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