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军追偿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小军,白晓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争争,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小军。被告白晓宏。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绥德县华龙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军、白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保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康学胜审 判 员 张保华人民陪审员 孙鹏霄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