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黄皖勇与上海印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皖勇,上海印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黄皖勇,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万锁,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皖勇与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云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皖勇,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万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皖勇诉称,其系被告员工,其与同事马建平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产量和质量相同,但两人工资差额近一倍,被告违反了法律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6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90个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73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马建平的技术等级、工龄等均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原告依据马建平的工资标准主张工资差额,没有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1年10月进入国营五四二厂,1989年10月18日被告注册成立后,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自1996年9月起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4月至2010年1月期间原告病假。2014年1月20日原告因本案诉请内容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年4月10日作出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573号裁决书,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以其同事马建平的岗位工资标准主张工资差额,但其认可其工龄和技能等级均低于马建平,而根据被告单位《岗位等级工资实施办法》显示,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类别、技能等级、职称、职级设置若干序列,岗位工资与岗位、技能等级挂钩,现原告的技能等级是中级工,而马建平的技能等级是高级工,且马建平工龄高于原告,被告根据《岗位等级工资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原告的技能等级向其发放相应的岗位工资,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马建平高级工技能等级的相应岗位标准发放岗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黄皖勇要求被告上海印钞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90个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733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云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