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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终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齐良末、齐秉颐等与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29)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齐良末,齐秉颐,齐来欢,齐展仪,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2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山,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良末。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锦江,长春理工大学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秉颐。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锦江,长春理工大学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来欢。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锦江,长春理工大学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展仪。委托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锦江,长春理工大学工程师。原审被告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6号。法定代表人XX哲,经理。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原审被告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行为,只是被上诉人齐良末等所购涉案书籍的地点,不应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齐白石作品,原审被告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出版物,现被上诉人作为齐白石的家属认为上述二单位侵犯其著作权而提起诉讼,因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坐落在天津市南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有关规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