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08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葛付新与刘秉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86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付新诉被告刘秉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付新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董 晶 晶陪审员 孙玉凤陈英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