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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2014)凉民初字第1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顾某某应按调解书一次性支付婚生女顾月月抚养费40800元。现被执行人顾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