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2014)凉民初字第1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顾某某应按调解书一次性支付婚生女顾月月抚养费40800元。现被执行人顾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