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牧与被执行人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牧,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宛龙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孙牧,女。被执行人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阳港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星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刘红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