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位连庆、杨洪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位连庆,杨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黄庆泉,该单位理事长。被执行人位连庆。被执行人杨洪良。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位连庆、杨洪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3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430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沧仲裁字第2346号裁决书,指定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吴国震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