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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3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锋,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购车贷款50210.56及违约金1000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34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兆明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