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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化文因与中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化文,中天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化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明,中天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化文因与中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襄新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化文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化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化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佼莉代理审判员  张良元代理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