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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铁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三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