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执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霍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杰,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752号申请执行人霍杰。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路22号2楼201户。组织机构代码68256248-0。法定代表人李贵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霍杰与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814.9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案款人民币4864.98元(本金4814.98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