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德强与汪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强,汪伟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谢德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经商。委托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伟杰,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原告谢德强与被告汪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良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强的委托代理人谢志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德强诉称,2013年4月2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取现金4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汪伟杰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汪伟杰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告户籍证明1张,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2.借款条1张,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存在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汪伟杰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3年4月21日,被告汪伟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元。当天,被告汪伟杰在借款条上签名并将借款条交原告收执。经催讨,原告要求被告汪伟杰在起诉前偿还借款,但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谢德强与被告汪伟杰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尚欠债务应当偿还。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汪伟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伟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原告谢德强借款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汪伟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良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亚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汪伟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