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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恒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范兆顺申请执行麻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兆顺,麻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范兆顺。被执行人麻晓波,男。本院在执行范兆顺申请执行麻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麻晓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