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恒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范兆顺申请执行麻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兆顺,麻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恒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范兆顺。被执行人麻晓波,男。本院在执行范兆顺申请执行麻晓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麻晓波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3)恒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国审判员 张立军审判员 李秀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