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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余峰与马捷丽、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峰,马捷丽,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389-1号申请执行人:余峰,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马捷丽,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华(系马捷丽),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马捷丽。本院在执行余峰与马捷丽、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捷丽、张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