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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亚娟与刘寻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娟,刘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娟,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寻辉,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杨亚娟与刘寻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刘寻辉支付杨亚娟150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23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