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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商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与王善港、孙艺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王善港,孙艺珍,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商初字第014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23号。负责人韦志余,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定东、仲崇杰。被告王善港,居民。被告孙艺珍,居民。被告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21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与被告王善港、孙艺珍、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善港、孙艺珍、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善港、孙艺珍、连云港倍利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