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刘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刘淑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05号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云港外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