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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树金、苏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树金,苏建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389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支路11号1幢2-2-1,组织机构代码20350370-8。法定代表人:杨晓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树金,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苏建荣,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树金、苏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 阳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雷 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