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127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彭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279-3号本院于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对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沂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彭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1279-1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商初字第1279-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行、第十一行“被告:彭伟,男,1986年5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后十里铺村。”应为“被告:彭伟,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第二页倒数第三行“刘树元”应为“刘树远”。审 判 长  马云波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刘树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