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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审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5)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民俊,朱英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延执审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应文南,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文兴,延平区大横镇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罗丹,延平区大横镇计生办干事。被执行人叶民俊,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英妹,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以被执行人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延计生征决字(2014)第13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628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4)第13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5月20日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延计生征决字(2014)第1302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