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盐城市洪铭机械厂与江苏金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盐城市洪铭机械厂,江苏金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扬州市美竹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2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盐城市洪铭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洪渡居委会*组。投资人:左文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金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西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纬五路南。法定代表人:陆宏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皆翠,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扬州市美竹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润扬广场*幢****号。法定代表人:孙正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树平。再审申请人盐城市洪铭机械厂(以下简称洪铭机械厂)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扬州市美竹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终字第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洪铭机械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勤审 判 员 刘嗣寰代理审判员 薛山中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