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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洪光与刘广超、刘敬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光,刘广超,刘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261号申请人李洪光,居民。被执行人刘广超,居民。被执行人刘敬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兰商初字第1243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广超、刘敬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广超、刘敬波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远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