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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民二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彭文林、罗凤兰与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林,罗凤兰,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民二初字第2073号原告彭文林,男,汉族,1954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新民市。原告罗凤兰,女,汉族,1952年7月28日出生,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彭文林,男,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南昌街18甲4号。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沈阳庆荣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新民市高台子乡腰高台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頔,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文林、罗凤兰诉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邮寄送达,但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拆迁未妥投,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开庭时,原告申请追加沈阳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故法院需再次向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经向原告释明,原告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亦无法提供被告沈阳百仕达置业有限公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文林、罗凤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退回原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王德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