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元某某与韩某某、韩某甲、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某某,韩某某,韩某甲,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元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韩某甲(系韩某某父亲)被执行人连某某(系韩某某母亲)关于元某某诉韩某某、韩某某、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连某某在林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