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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元某某与韩某某、韩某甲、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某某,韩某某,韩某甲,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元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韩某甲(系韩某某父亲)被执行人连某某(系韩某某母亲)关于元某某诉韩某某、韩某某、连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连某某在林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