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牛京林与河北家园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京林,河北家园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608号原告:牛京林,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三杰村492号。被告:河北家园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宋村东头。法定代理人:尹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京林与被告河北家园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同意庭下调解,原告牛京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京林负担。审判员 王新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景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