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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李吉鲲与侯喜振、营口振宏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李吉鲲,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侯喜振,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营口振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法定代表人侯喜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吉鲲与被告侯喜振、营口振宏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吉鲲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吉鲲在案件宣布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00元,减半收取940.0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敬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