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屈保国与张永久、李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保国,张永久,李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329号原告屈保国,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永久,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李正全,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保国与被告张永久、李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保国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保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久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保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久的起诉。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