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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屈保国与张永久、李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保国,张永久,李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329号原告屈保国,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永久,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李正全,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保国与被告张永久、李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屈保国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保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久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保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久的起诉。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