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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甲马色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甲马色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刑执字第437号罪犯甲马色以,男,1993年8月7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地四川省布拖县合井乡雄块村*组**号。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威环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马色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甲马色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甲马色以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曲昌江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罪犯甲马色以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四川省布拖县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同意接收罪犯甲马色以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甲马色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甲马色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