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旌民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祥科与被告冯亮、曾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科,冯亮,曾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357号原告李祥科。委托代理人李明丰,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辉,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亮。被告曾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科与被告冯亮、曾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4)旌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李祥科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冯亮、曾莉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亮、曾莉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艳位于德阳市区华山北路长江西路交汇处华山广场D座2-5-1号建筑面积为141.53㎡的房屋1套(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69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玲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