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保字第0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崔锦宇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锦宇,巩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147-1号申请人崔锦宇,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巩应超,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户民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巩应超驾驶的陕AF45**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巩应超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F45**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