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与葛阳春供热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葛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406���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被执行人葛阳春,女,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祥,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供热费等共计2394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阳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葛阳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