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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志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添澄薪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曾,吉林省添澄薪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曾,男,193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添澄薪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曾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添澄薪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志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 刚审判员 王长新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和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