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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邓扬与代文贵、赵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扬,代文贵,赵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都营销服务部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邓扬。委托代理人杨义敏,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代文贵。申请人赵燕。委托代理人代文贵。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四川分公司新都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负责人钟玉明。委托代理人杨人源。申请人邓扬与申请人代文贵、赵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4日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川保协调[2014]81号),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当事人确认邓扬的损失为:医疗费34352.8元(其中扣除5152.92元自费药)、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640元、护理费2560元、误工费840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33289.3元、精神抚慰金3300元、鉴定费860元,以上费用共计85442.1元。二、赵燕、代文贵自愿补偿邓扬1800元,在垫付的医疗费中品迭扣除。三、川ANK***号车辆损失费24000元,施救费4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都营销服务部赔付赵燕24000元,赔付邓扬400元。四、经品迭后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都营销服务部赔付邓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8429.18元,车辆损失费24000元,施救费400元,以上共计102829.18元,其中支付邓扬71253.3元,支付赵燕垫付费用31575.18元。五、约定支付方式: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六、邓扬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各方当事人基于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邓扬与申请人代文贵、赵燕、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谢中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双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