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秀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桂林福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小富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福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徐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福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良麟,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小富。申请执行人桂林福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秀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申请执行徐小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16815.4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小富的房产均在七星、雁山、象山法院查封执行当中,本院的查封裁定书属于轮后查封,没有处置权,而查询了银行、汽车均无财产线索。申请人桂林福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亦表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秀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秀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平审判员 廖 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