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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宗荣、侯平全、张宗臣、汪书梅、侯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宗荣,侯平全,张宗臣,汪书梅,侯书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金初字第205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允亮,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信用社。被告许宗荣,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黄山乡柏树杨村。被告侯平全,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黄山乡黄山街。被告张宗臣,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黄山乡黄山街。被告汪书梅,女,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黄山乡黄山街。被告侯书义,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黄山乡黄山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宗荣、侯平全、张宗臣、汪书梅、侯书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