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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方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重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鄄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方重,男,1967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昱,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公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方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方重及其辩护人吴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李方重非法种植罂粟3010株,并在罂粟成熟后从罂粟果上面割取津液,收获罂粟膏600克。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方重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李方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方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侦查机关对罂粟棵数的清点不符合法定程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方重种植罂粟数量3010株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李方重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方重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方重在获得罂粟种子后,在鄄城县左营乡李集村村西自己的养兔场院内,非法种植罂粟3010株。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方重在罂粟成熟后从罂粟果上面割取津液,收获罂粟膏600克。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1)罂粟植物和罂粟膏照片,显示被告人李方重在其养兔场院内种植的罂粟植物情况,罂粟果实上面有明显的刀割痕迹以及其获取的罂粟膏情况。(2)刀片证实了割取罂粟膏所用的工具。2、书证(1)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李方重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基本信息。(2)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方重系被抓获归案。(3)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情况说明、查获证明,证实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左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经清点被告人李方重共种植罂粟3010株,并查获罂粟膏600克。(5)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重情况说明,证实现场缴获的罂粟膏重量为600克。(6)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方重处扣押了罂粟植物3010株,罂粟膏600克。3、鉴定意见(1)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现场提取的罂粟膏疑似物中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那可汀、蒂巴因成分。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方重的养兔场院内查获植罂3010株,并在养兔场西北角的厕所内发现红棕色浆状物体。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方重种植的罂粟植物情况及拔除、清点罂粟、查获罂粟膏等情况。6、被告人李方重供述,2013年10月份,我在我村的河边捡到了罂粟壳子,我觉得罂粟能治病,就将种子种在了我养兔场院内。当时清点的时候,我在场,共种了罂粟3010株。2014年5月份,我用刀片割浆了2次,把罂粟膏放到养兔场的厕所里了。我知道种罂粟是违法的。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方重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关于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对罂粟棵数的清点不符合法定程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方重种植罂粟数量3010株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出具的清点情况说明、查获证明均证实有两名办案人员清点、并有见证人签字,清点程序合法。且被告人李方重在扣押决定书上签字,对3010株罂粟予以确认,结合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方重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方重种植罂粟3010株的事实,故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方重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李方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方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虹审 判 员  崔占强人民陪审员  赵广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