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行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董庆国、鲍素平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董庆国,鲍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成行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守奇,局长。法人住所地,成武县文亭街***号。被执行人:董庆国。被执行人:鲍素平。申请执行人成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董庆国、鲍素平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4月11日以二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董庆国、鲍素平作出了成费征字(2014)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董庆国、鲍素平征收社会抚养费共计5628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成费征字(2014)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于2014年4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成费征字(2014)11-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二被执行人董庆国、鲍素平自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6280元的义务。三、二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书允审判员  袁雪峰审判员  翟 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