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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7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与张和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张和平,张卫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7137号原告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村三台路10号院102室。法定代表人许凤裕,总经理。被告张和平,男,1962年1月3日出生。被告张卫涛,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和平、被告张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裕华安达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