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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民一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2267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2年12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斌,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某,男,生于1981年12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晓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党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