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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范民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与被告李振华、范国强、刘秋兰、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李振华,范国强,刘秋兰,王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陈庄南街路东。负责人:王进亮,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继勇,男,汉族,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职工,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李振华,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范国强,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刘秋兰、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被告:王霞,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与被告李振华、范国强、刘秋兰、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李振华、范国强、刘秋兰、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树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