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民一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民一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4)郴苏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斌许斌审 判 员 许 永 通代理审判员 邵 毅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道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