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内民申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黄世全与彭明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世全,彭明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世全,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明芝,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内江市市中区。法定监护人:艾应贵,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内江市东兴区,现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彭明芝丈夫。再审申请人黄世全因与被申请人彭明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内民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世全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彭明芝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仅根据送检材料就认定彭明芝被他人殴打,且一、二审判决亦未采信关于“彭明芝所患创伤后应激性障碍(PTSD),系因被殴打作为强烈精神刺激而发病”的鉴定意见。(二)一、二审判决黄世全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因为事发起因是由彭明芝引起的,且黄世全并不知道其患有精神病,对其亦没有侵权行为,故彭明芝精神病发作与黄世全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三)一、二审判决认定的误工天数有误。因为一、二审判决对彭明芝在2011年10月25日后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不予采信,就应对以后的误工费也不予计算。黄世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彭明芝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黄世全亦无相应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彭明芝十级伤残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一、二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二)关于彭明芝因损伤致创伤后应激性障碍与黄世全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彭明芝和黄世全双方发生口角后,黄世全认为彭明芝行为过分,就去收彭明芝摊位上挂好的衣服,致使纠纷升级,从而激化了矛盾。因此,彭明芝精神病发作与黄世全的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一、二审判决黄世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三)关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彭明芝误工天数是否有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的规定,一、二审判决对彭明芝误工天数的认定是正确的。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世全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黄世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世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申明审 判 员  王晓莉代理审判员  薛久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