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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36号罪犯张玲,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0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玲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玲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