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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大商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佃雷、崔可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佃雷,崔可秀,杜怀志,王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大商初字第217-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被告:曹佃雷,农村居民。被告:崔可秀,农村居民。被告:杜怀志,农村居民。被告:王玉华,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佃雷、杜怀志、崔可秀、王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佃雷、杜怀志、崔可秀、王玉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纪 英审 判 员  赵西峰人民陪审员  薄夫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纪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