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法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志明、李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志明,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雷志明。被执行人李容。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雷志明、李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鹏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731.56元,权利人至2014年9月23日未受偿金额9731.5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宋志林代理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