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孔荔与徐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宏,孔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14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孔荔。上诉人徐宏因与被上诉人孔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民初字第0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宏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上诉人徐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美岑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