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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羊民初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与陈英、梁波、王丽、杨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羊民初字第4381号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0500027450。负责人刘瑛,行长。被告陈某某。被告梁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与被告陈某某、梁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担保,申请对被告王某某、杨某某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王某某、杨某某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