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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某译与姜某群、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译,姜某群,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219号原告姜某译,男。被告姜某群,男。被告鲁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译与被告姜某群、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东风佳园二期9号楼16楼2号房屋及车牌号为鄂FKD0**奥迪小轿车,原告姜某译及案外人孙某勤自愿以二人共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二区35幢3单元1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9440-2号)的房产作为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某译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权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姜某群、鲁某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东风佳园二期9号楼16楼2号房屋;二、查封被告姜某群、鲁某所有车牌号为鄂FKD0**的奥迪小轿车;三、查封原告姜某译与案外人孙某勤共同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城二区35幢3单元1层2室(房产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79440-2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新忠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百度搜索“”